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尊重、包容、欣赏、学习、帮助,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