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尊重、包容、欣赏、学习、帮助,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