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