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十条有效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