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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有效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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