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各类学校课程计划,并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培训,发挥其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