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划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专项经费,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