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 制定机关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4月22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6月1日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
资源规划、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商务、农业农村、教育、建设、市政园林、民族宗教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调整。
规划与保护
专项规划应当划定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划定重点区域,应当统筹兼顾城市建设发展和闽南文化保护的需要。
专项规划是闽南文化保护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编制镇规划、村庄规划涉及重点区域的,应当征求市文化主管部门意见;市文化主管部门认为镇规划、村庄规划不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对镇规划、村庄规划作出调整。
新建、改建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重点区域的,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相关主管部门在立项前应当就项目涉及的重点区域保护事项通过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下列保护对象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一)闽南童谣等闽南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闽南话;
(二)南音、答嘴鼓、歌仔戏、高甲戏、讲古、布袋木偶戏、莲花褒歌等闽南传统音乐、戏剧、曲艺;
(三)闽南传统民居营造、厦门漆线雕、厦门珠绣、厦门微雕、同安锡雕、珠光青瓷、影雕等闽南传统技艺;
(四)闽南传统彩绘、漆画、有历史价值的摩崖石刻等闽南传统美术、书法;
(五)闽南蛇伤疗法、厦门青草药、中医正骨疗法等闽南传统医药;
(六)中秋博饼、保生大帝信俗、闽台送王船、海沧蜈蚣阁等闽南民俗;
(七)厦金宋江阵、集美端午龙舟赛、翔安拍胸舞、新垵五祖拳等闽南传统体育、游艺;
(八)薄饼、沙茶面、厦门南普陀素菜等闽南饮食;
(九)闽南红砖建筑、厦门装饰风格、嘉庚建筑、骑楼、古牌坊等具有典型闽南风格特色的历史风貌建筑以及历史风貌区;
(十)侨批档案、族谱、家族文书档案等闽南记忆遗产;
(十一)体现闽南文化特色的老字号;
(十二)其他体现闽南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文化表现形式或者载体。
(一)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区的建议;
(二)市市政园林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属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人文景观的建议;
(三)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老字号的建议;
(四)区人民政府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特色街区、镇村的建议;
(五)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的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的建议。区文化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将建议报送市文化主管部门。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听取意见的情况拟定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名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调整。
(一)负责收集、整理、统计辖区内闽南文化资源的基础数据;
(二)按照规定对保护名录对象进行巡查和保护;
(三)协助宣传闽南文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人员的培训、指导、考核与管理。
传承与发展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在其研究、创作、宣传、展示、产业化等方面给予扶持。
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
对作品或者个人获评国际公认有影响力的、国家级、省级常设性文化类奖项的,应当根据经费投入额度、创作主体性质、作品规模、奖项等次等情况予以配套奖励。
采取奖学、助学等方式,鼓励学艺者学习掌握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技艺。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对闽南文化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及其传播、影响、意义等方面的研究,弘扬闽南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与传统美德。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闽南文化原始文献、典籍、资料进行整理、翻译、出版。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入股等方式参与前款规定的文艺作品的创作,挖掘其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对优秀文艺作品的传播和市场推广给予扶持。
市属电视台、电台等媒体依照规定开设闽南话新闻播报、制作闽南话专题节目。鼓励网络视听等新媒体开设闽南话节目或者栏目。
本市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推行普通话、闽南话双语播报制度。
鼓励开发闽南话学习软件。
支持各种职业院校培养闽南文化保护发展专门人才,鼓励列入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传习机构与学校开展闽南文化传承合作。
规范、引导单位和个人按照传统习惯举办民间信俗、岁时节庆、人生礼俗等民俗活动,增加其文化内涵。
鼓励将保护和传承闽南文化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地名主管部门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中,应当注重对闽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地铁、机场、火车站、旅游码头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宣传、展示闽南文化的宣传牌、宣传栏和电子屏。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闽南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
鼓励利用历史风貌建筑进行闽南文化展示,利用闽南传统民居对外展示闽南地区传统生活氛围和民俗文化。
集中展示中心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对进驻集中展示中心的单位和个人的扶持办法,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项目补贴、定向资助、以奖代补等措施,扶持具有闽南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开发和推广。
开发利用各类闽南文化资源进行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创新、转化,应当充分尊重原有文化内涵,尊重民间风俗习惯。
交流与合作
鼓励本市闽南文化研究机构、民间文化团体通过艺术创作、艺术理论研究、优秀作品展演等方式,与闽南文化传承地区开展闽南文化交流与合作。
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产品进驻集中展示中心进行展示、交易的,享受与本市项目同等的待遇。
监督与责任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关保护发展措施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