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闽南文化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按照规定参加相关评审、论证活动。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调整。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