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有效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推动开展闽南文化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项目宣传、展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