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闽南文化定期调查,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的建议。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区的建议;
(二)市市政园林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属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人文景观的建议;
(三)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老字号的建议;
(四)区人民政府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特色街区、镇村的建议;
(五)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的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的建议。区文化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将建议报送市文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