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需要,促进闽南文化有机融入发展,保存和延续文脉。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