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以闽南话为表达形式或者体现闽南文化传统的文艺作品。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入股等方式参与前款规定的文艺作品的创作,挖掘其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对优秀文艺作品的传播和市场推广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