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三条有效举办闽南文化论坛、博览会,加强与闽南地区、台湾地区、东南亚国家以及其他闽南文化传承地区、海外华侨的文化联系,促进闽南文化的传播、交流与合作。鼓励本市闽南文化研究机构、民间文化团体通过艺术创作、艺术理论研究、优秀作品展演等方式,与闽南文化传承地区开展闽南文化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