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聘请闽南文化保护专职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专业人员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收集、整理、统计辖区内闽南文化资源的基础数据;(二)按照规定对保护名录对象进行巡查和保护;(三)协助宣传闽南文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人员的培训、指导、考核与管理。传承与发展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