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建立闽南文化档案和音像库、数据库,并加强更新、应用、宣传和推广。在符合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闽南文化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和使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