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五条有效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受与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产品进驻集中展示中心进行展示、交易的,享受与本市项目同等的待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