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闽南文化集中展示中心(以下简称集中展示中心)。集中展示中心应当具备闽南文化展示、研究、传习、体验、交易等功能。

集中展示中心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对进驻集中展示中心的单位和个人的扶持办法,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