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