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支持闽南文化研究机构建设和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闽南文化研究。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对闽南文化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及其传播、影响、意义等方面的研究,弘扬闽南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与传统美德。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闽南文化原始文献、典籍、资料进行整理、翻译、出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