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纳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考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关保护发展措施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