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实行闽南文化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制度。

下列保护对象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一)闽南童谣等闽南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闽南话;

(二)南音、答嘴鼓、歌仔戏、高甲戏、讲古、布袋木偶戏、莲花褒歌等闽南传统音乐、戏剧、曲艺;

(三)闽南传统民居营造、厦门漆线雕、厦门珠绣、厦门微雕、同安锡雕、珠光青瓷、影雕等闽南传统技艺;

(四)闽南传统彩绘、漆画、有历史价值的摩崖石刻等闽南传统美术、书法;

(五)闽南蛇伤疗法、厦门青草药、中医正骨疗法等闽南传统医药;

(六)中秋博饼、保生大帝信俗、闽台送王船、海沧蜈蚣阁等闽南民俗;

(七)厦金宋江阵、集美端午龙舟赛、翔安拍胸舞、新垵五祖拳等闽南传统体育、游艺;

(八)薄饼、沙茶面、厦门南普陀素菜等闽南饮食;

(九)闽南红砖建筑、厦门装饰风格、嘉庚建筑、骑楼、古牌坊等具有典型闽南风格特色的历史风貌建筑以及历史风貌区;

(十)侨批档案、族谱、家族文书档案等闽南记忆遗产;

(十一)体现闽南文化特色的老字号;

(十二)其他体现闽南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文化表现形式或者载体。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