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濒临消失或者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抢救保护方案,优先拨付实施抢救保护所需经费,及时收集资料和实物,记录和整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建立档案,培养后继人才。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