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采取措施,推动闽南话学习、推广和应用,形成有利于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语言环境。市属电视台、电台等媒体依照规定开设闽南话新闻播报、制作闽南话专题节目。鼓励网络视听等新媒体开设闽南话节目或者栏目。本市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推行普通话、闽南话双语播报制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