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

资源规划、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商务、农业农村、教育、建设、市政园林、民族宗教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