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0年12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10年12月20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工作条例
(1991年4月17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的决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代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律平等。
第二章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对各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说明;
(七)代表可以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占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议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九)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一)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二)代表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应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出示代表证,并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树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
(三)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对有关问题的调查、检查和代表联组、代表小组活动;
(五)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参加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评议活动;
(六)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反映;
(七)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三章代表联组和代表小组
各代表联组可划分若干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两名召集人。
(一)召集联组全体代表会议,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召集各代表小组召集人会议,听取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代表小组工作;
(三)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和调查;
(四)组织有关代表评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联组活动情况。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传达学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按照代表联组工作安排或者根据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活动;
(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代表联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代表视察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章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联组、代表小组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第六章对代表的监督和工作保障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代表联组、代表小组活动时,必须分别向代表联组、代表小组请假。
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负责人要如实介绍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凡破坏、打击报复代表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治安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表活动经费专款专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统一管理,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