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六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工作保障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办理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做到件件有答复,案案有交待。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