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发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