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代表联系工作;及时转办代表的来信和建议、批评、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根据办理情况组织代表进行检查、视察;并与代表保持经常的联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