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六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工作保障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年活动经费每人不得少于1500元,并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有所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拨付。代表活动经费专款专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