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六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工作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活动所占用的时间,每年为十五天左右。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