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各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呼和浩特警备区政治部要指定一名代表工作联络员,负责本旗县区和解放军、武警代表联组、代表小组活动的联络、组织工作,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保持联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