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第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或者组织重大活动,通过代表联组、代表小组向代表通报情况,接受代表监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