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故意干扰、阻碍代表执行职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凡破坏、打击报复代表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治安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