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关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4年4月23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88年7月20日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5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12月1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7年8月31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3年11月18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文件,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以及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在《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审议和签署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签署;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委员签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共同签署。
被罢免的代表,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撤销的不适当规章、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申诉意见。
每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在每年人代会后对编组名单进行调整。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名单,主任会议确定。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应当是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院长、检察长。报告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副院长、副检察长作报告。
报告人应当全程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送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由市长、院长、检察长签署。
常委会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委会在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期评估报告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征求意见。
经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以及经中期评估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初步方案先送交市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征求意见。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审议意见和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
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可对一般性问题进行询问。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就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询问。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回答询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如果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重新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答复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对于超出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题时,提出的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整理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任免案的表决,决定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任免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院长、检察长,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人表决。对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等方式逐人或者合并表决。
撤销职务案、罢免案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