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审议和签署第十二条已修改提出的议案应当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提出议案的理由和处理意见,至迟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十五日,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