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委会全体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对于超出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题时,提出的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整理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