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审议和签署第十八条已修改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