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成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执法情况报告一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