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成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执法情况报告一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