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常委会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建议,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文件,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