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七条已修改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以及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