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书面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报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

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送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由市长、院长、检察长签署。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