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依法提出的撤销个别副市长职务议案,撤销由本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议案,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职务议案,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时,提案人应当说明事实根据和理由,并回答询问。

被罢免的代表,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撤销的不适当规章、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申诉意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