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常委会会议通过议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任免案的表决,决定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任免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院长、检察长,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人表决。对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等方式逐人或者合并表决。

撤销职务案、罢免案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