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议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