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签署;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委员签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共同签署。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