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 制定机关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5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1年9月15日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5年3月5日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恩乐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山区经济,加速热区农业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自治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彝族、哈尼族、拉祜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且应当有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彝族、哈尼族、拉祜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且应当有彝族、哈尼族、拉祜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哈尼族、拉祜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哈尼族、拉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应当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自治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彝族、哈尼族、拉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逐步达到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区建设,完善居民和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居民和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治安环境。
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彝族、哈尼族、拉祜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审判员、检察员中,应当有彝族、哈尼族、拉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少数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四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改革和完善所有制经济结构,制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引进、试验和推广优良品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畜禽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
农村的房屋建设,应当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
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荒山、荒坡、荒地,从事多种经营,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稳定山林权属,明确经营者,逐步放开经营方式,保障经营者的处置权、收益权。农民在自留山、承包山和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经营者对自留山、承包山的低产林地和低价值林木进行更新改造,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对投资者营造的商品用材林,优先办理采伐手续,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保持林木生长量大于消耗量的前提下,按规定报批木材采伐计划,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的照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禁毁林开垦、乱砍滥伐、违规采脂,严防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能源建设,积极推广节柴改灶,以沼气、液化气、煤、电代柴,减少林木低价值消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对辖区内哀牢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珍稀野生动植物。鼓励依法驯养野生动物。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畜和农作物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小型水利工程为主,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改善农田水利灌溉和人畜饮水条件。加强保护堤坝、渠道、闸门、输变电线路等水利水电工程设施。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和经营各类水利设施,允许租赁、拍卖水利设施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电力设施建设,完善城乡供电网,确保人民生产生活用电。
在自治县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并办理有关手续。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以县城恩乐河、补麻河为重点的集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信息产业,加强城镇、乡村的邮政、电信等通讯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邮政电信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兴办各种加工业、建材业、开采业和其他工业,加快工业化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对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各类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技术质量监督,规范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自治县的商贸、供销、医药等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医务人员和农业科学技术人员到贫困山区工作,帮助贫困山区培训适用人才。对在贫困、边远山区工作的人员,待遇从优。
第五章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自治县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在财政不能自给时,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对上级财政下拨的专项建设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每年安排一定的民族机动金,用于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需调整或者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每年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必须通过审计,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保险工作,发展保险事业。
第六章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族教育,在少数民族贫困山区设立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小学,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双语教学,推广普通话。办好初、高中民族班,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民族中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改善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强现代化信息技术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或者捐资助学,提倡勤工俭学。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按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县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对考取高等院校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资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采取各种形式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对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支持县外各类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团体及科技人员到自治县发展科技产业。对促进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文化遗产,编纂地方史志,保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和烈士陵园。保护测量标志和军事设施。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县、乡、村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的建设和管理,加强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控制。重视老年和妇幼保健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卫生状况。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中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整理和应用。保护、发展和应用药材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养医务人员,鼓励集体办医,允许个人依法行医。对自治县卫生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逐步增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录用工作人员的总额中,可以自主地确定录用少数民族的比例,并根据实际,适当放宽录用的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第八章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县内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进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每年农历6月24日为彝族“火把节”;农历10月15日为哈尼族“十月年节”;农历2月8日为拉祜族“畲葩节”。节日期间各放假3天。
第九章附则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