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彝族、哈尼族、拉祜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且应当有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彝族、哈尼族、拉祜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且应当有彝族、哈尼族、拉祜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