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用途管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搞活土地市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村的房屋建设,应当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荒山、荒坡、荒地,从事多种经营,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