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用途管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搞活土地市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农村的房屋建设,应当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

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荒山、荒坡、荒地,从事多种经营,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