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的活动。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