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干部、职工队伍的建设,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录用工作人员的总额中,可以自主地确定录用少数民族的比例,并根据实际,适当放宽录用的条件。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