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干部、职工队伍的建设,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录用工作人员的总额中,可以自主地确定录用少数民族的比例,并根据实际,适当放宽录用的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