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开发性生产或者专业化经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引进、试验和推广优良品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增加农民收入。

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